【精品】借款合同范文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 篇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被告池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按照20xx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xx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
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暂时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xx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xx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方便,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算。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xx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4、20xx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
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需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额利息的贷款。王某某至今无法提供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xx年3月30日签字时实际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使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
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自愿订立《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约定需要由王某某交纳预约金1,065万元。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补充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王某某先后于20xx年7月12号,9月11号,9月2l号
和08年5月15日汇款人民币11,499,234元。至今王某某所购房屋还在。王某某、华景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王某某不能单方要求偿还欠款,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王某某的诉请不能成立。(1)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子还在,若王某某毁约,也不应以欠款名义主张权利。(2)双方协议约定若王某某放弃购房,按预约金33.2%支付投资回报和20%支付赔偿金,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王某某诉求除本金外只能主张30%的投资回报及赔偿金。(3)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预留房协议之后五份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王某某增加借款金额均未实际履行,答辩人也未收到约定的增加借款,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权利凭据。(4)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上使用作废法人印鉴,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成立。综上,请求法庭驳回王某某的不当诉求。
被告华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l、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以证明王某某购买华景公司房地产。2、20xx年10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证明购买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3、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王某某四次汇给华景公司购房款计11,499,234元。4-7、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多份,以证明增加借款协议书,但未收到增加借款。8、华景公司在银行的变更印鉴卡,以证明《补充协议二》使用的是变更前作废印鉴,该证据真实性不成立。庭审过程中华景公司还提供了证据9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以证明在调解时王某某与华景公司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
原告王某某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载明的数额有异议,实际上王某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11,499,234元。一部分系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 ……此处隐藏8455个字……__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 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 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________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 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 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
2.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__险、_________险、________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3. 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7 发生第 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_________公路收费权。
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9.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5.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5.1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6.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_________(公章)
贷款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附件
附件一:_________承诺函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分行:
为了使_________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_________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借款合同 篇5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日期: